申请人:何敏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265063号“职工食堂月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3665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待该商标权利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签订了共存协议。申请商标未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及产地等特点,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的独特性和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以及双方主体资格证明、相关销售发票及代理协议、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申请人购买优质原料相关发票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中,尚未确权消失,仍是在先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权利人明确同意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且双方商标有所区别,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的文字“职工食堂月饼”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除“月饼”以外其余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该标志整体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