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可可山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佳联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785805号“MARANA CRAFT CHOCOLA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类的第39414663号商标、第30类的第39414663号商标、第29类的第39414663号商标、第32308262号商标、第7690925号商标、第32号的第39414664号商标、第30号的第39414664号商标、第29号的第39414664号商标、第4804155号商标、第80507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已驳回无效,对本案不构成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八权利尚不稳定,请求待上述商标权利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八的注册申请被驳回,现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四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3、引证商标九处于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鉴于其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不再予以评述。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十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十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十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