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安迈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立新致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206868号“RRPoo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过长期宣传及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42类第10768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恳请贵局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RRPooL”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rapool”仅相差一个英文字母,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云计算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科学和技术方面的服务,包括和上述相关的研究和开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