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臻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晓光知识产权(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432336号“九三鑫彤 JIUSANXIN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17456号“绿裕及图”商标、第3034034号“绿裕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并存尚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