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肥市包河区雄途日用百货商行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2857268号“美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66333号“美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类似群组已被删除,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申请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05718号“美舍名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申请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在资本投资、担保、典当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美舍”与引证商标一“美舍”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汉字组合“美舍名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债券经纪、不动产出租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