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78905号“TOY 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3758180号“玩具世界”商标、第11361098号“TOY及图”商标、第32198920号“TOY及图”商标、第6604599号“TOY ALLBEMIN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68945号“TOY PLANET UN PLANETA DE ILUSIONES及图”商标、第34468309号“TOY SCHOOL”商标、国际注册第1008847号“WORLD OF TOYS BY SPIELWARENMESSE E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TOY WORLD”与诸引证商标中的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宣传等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