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艾世泰(原申请人:增田正史)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增田正史对我局驳回其第39679432号“@cos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株式会社艾世泰,即申请人。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35982号“@cos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60615S号“@cosme sto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981855号“大賞 @cos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权利人是关联公司,申请商标将转让予其权利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77804号“CosmeClin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264255号“Cosme Kitch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75885号“康是美 COSM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224743号“康是美 COSM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210738号“康是美 COSM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1196585号“口斯美 COSE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2125496号“Cos-m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2125504号“康是美 COSM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2125505号“COSM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8354096号“康是美 + COSM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8354324号“康是美 COSM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8354675号“COSM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不构成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系类似情形的商标,并获准并存。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第20042581号等商标档案、百度百科关于@符号释义、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株式会社艾世泰,即引证商标一、三的所有人;引证商标二因其所有人更正商标信息而提出新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引证商标五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9年9月13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引证商标八正处于宽展期。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三的所有人为同一主体,引证商标二已丧失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外文“cosme”与引证商标四的外文“CosmeClinic”、引证商标五的外文“Cosme KitcheN”、引证商标六、七、十一至十五的外文“COSMED”、引证商标九的外文“COSEME”、引证商标十的外文“Cos mey”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市场研究和分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至七、九至十五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七、九至十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四至七、九至十五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鉴于申请商标的全部复审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八是否续展对本案已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