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514302号“兔博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兔博士 37514302

阅读:84197 2020-1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小白兔口腔医疗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金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61131号《关于第37514302号“兔博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110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

  申请人:小白兔口腔医疗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金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61131号《关于第37514302号“兔博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110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19045号“兔博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注销在第4401群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在第4401群组“医院;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服务上的注册已注销,且刊登在2020年9月27日第1713期商标公告上;其在“动物饲养;兽医辅助;动物育种;人工授精(替动物);美容院;园艺;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牙齿正畸服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有效注册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7514302号“兔博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兔博士 3751430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321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