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盐城果老首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商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578406号“首乌博物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439598号“首乌在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盐城老字号通知、发票、建筑首乌博物馆规划说明及规划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博物馆”,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用作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