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珀金埃尔默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931629号“安馨宝 amare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244307号“安馨”商标、第41381873号“安馨 302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85948号“爱彼利吾 I BELIEVE及图”商标、第13131949号“福寿和 FLOURISHE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各有显著识读文字相区分,且图形部分亦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有显著识读文字可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419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区分,且其图形部分亦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