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家口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4672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56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258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图形设计、整体外观、含义指向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保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