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芮钦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054241号“百米易购BUY MEE-G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65602号“佰米”商标、第30074289号“小百米及图”商标、第19185835号“小百米及图”商标、第17122020号“百米家园及图”商标、第11980674号“百米生活”商标、第7109012号“百米易”商标、第3485463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中介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