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企牧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687081号“amazbear AMAZOBE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62876号图形商标、第11644889号“Button Bear及图”商标、第11799914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