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梅尔科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392112号“MEL SCIE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在我局审理期间,我局引证的第32458742号“MELS MEDIA及图”商标的所有人出具了《商标同意书》并公证,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注册并使用,且双方商标亦有区别,我局对此予以认可。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其余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