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天衡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806205号“玉衡全麦归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全麦”,使用在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冰淇淋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