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412987号“护心小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81330号“小爱AI”商标、第29997128号“小爱”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信息、决定书、商标档案、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文字组合“小爱”,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数据存储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