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赛韵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859006号“猫咪公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81532号“猫米 god puss”商标、第7191050号“小猫咪 XIAOMAOMI及图”商标、第16257129号“猫咪”商标、第27909109号“猫米科技 catmetre及图”商标、第32615240号“猫咪种植园”商标、第27561044号“金猫咪及图”商标、第23331488号“猫公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若引证商标一被撤销将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10月27日止。引证商标三已被依法撤销,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其余引证商标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猫咪公馆”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文字“猫米”、“猫米科技”、“猫咪种植园”、“金猫咪”、“猫公馆”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鉴于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且引证商标二、三的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二、三列为比对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