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泰州润元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州正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荻晟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708850号“EarthQuak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07176号决定,于2020年04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未提交2016年07月10日至2019年07月0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证据为由,撤销复审商标在1、农业机械;2、粉碎机;3、搅拌机;4、开沟犁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关于提供复审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2、申请人注重复审商标的宣传和使用,使之具有一席之地,复审商标若被撤销,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订货合同、收据;
2、供货合作合同、发票;
3、宣传页、实物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09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12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木材加工机;汽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发电机;泵(机器);机器、马达和引擎调速器;农业机械;粉碎机;搅拌机;开沟犁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案提交了1份与江苏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供货合作合同及2张发票,所涉交易发生在指定期间内,所售商品为“EarthQuake”手摇冰钻,上述证据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订货合同、收据、宣传页、实物照片,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手摇冰钻”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考虑到“冰钻”多应用于园林、种植等领域,其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应为种属关系,因此复审商标在“农业机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各项商品的关联性,复审商标在“粉碎机、搅拌机、开沟犁”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的农业机械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