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埃达玛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520078号“NUB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64949号“NU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就引证商标的转让问题进行协商,并已取得实质性进展。引证商标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未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也未处于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酱;牛奶制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替代品;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