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菱电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777486号“Changes for the Bet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未直接描述任何商品或服务的特点,已在很多国家取得注册,本身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更加明确的显著性和可注册性。许多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注册证明及翻译清单、实际使用证据、采购销售协议、贸易发票、订单、增值税发票、交货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广告用语,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