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钰环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邦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900551号“和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42235号“和慶園 ”商标、第1675927号“和慶園”商标、第26540358号“和庆斋羊蝎子”商标、第14090619号“庆和包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四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和慶”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的显著识别文字“和慶”、“和庆”、“庆和”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