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智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790700号“喵运酸奶MIAOYUNSUANN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仅保留在“酸奶”商品上的注册,放弃其他商品。申请商标在酸奶商品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383895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保留在“酸奶”商品上的注册,放弃其他商品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本案仅针对申请商标在“酸奶”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进行评审。在“酸奶”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酸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