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866981号“Preferred Network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referred Networks 41866981

阅读:48454 2020-1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首选网络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866981号“Preferred Network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847119号“首选教育PREFERRED EDUCATION”商标(以下称…

  申请人:首选网络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866981号“Preferred Network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847119号“首选教育PREFERRED EDUC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信息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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