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258960号“上海张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上海张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40258960

阅读:133009 2020-1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张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连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58960号“上海张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28274号“张杰呱呱老火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

  申请人:上海张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连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58960号“上海张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28274号“张杰呱呱老火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宣传照片、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在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时,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力资源咨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申请人企业全称,作为商标使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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