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依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盐城创佳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910586号“阿瓦菜园 AWACAIY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在实际使用中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18528号“阿瓦”商标、第12282143号“阿瓦 UU AWAUU”商标、第10257160号“阿瓦山寨 米面土菜 WWW.AWAO.NET”商标、第10257174号“阿瓦山寨 米面土菜 WWW.AWAO.NET”商标、第16226120号“阿瓦黄贡椒鱼头王”商标、第16226154号“阿瓦至尊”商标、第16226162号“阿瓦黄椒鱼头王”商标、第17367033号“阿瓦五饼二鱼”商标、第19941508号“阿瓦鱼头王”商标、第27313803号“阿瓦土菜”商标、第30924429号“阿瓦食府”商标、第39008867号“阿瓦湘味”商标、第16226124号“阿瓦黄椒”商标、第5269392号“瓦阿”商标、第5852617号“阿瓦原生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二经审查予以驳回,因此,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三至十五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三至十五在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