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鲸娱传媒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448898号“素维 SWIF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88532号“新佳乐及图”商标、第23056450号“知道创宇 KNOWNSEC.COM及图”商标、第30795718号“超级座驾及图”商标、第6433172号“素唯”商标、第14004940号“SWIFT及图”商标、第41433377号“SWIF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呼叫、核心识别要素、含义指向、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共存使用不会引起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42145648号“雨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与申请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照片、销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七经审查予以驳回,因此,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两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在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