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外汇连接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124856号“TRADENEX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2016130号“TRADE NEX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予以撤销,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085517号“NEXUS”商标、第9630782号“NEX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技术研究等服务与两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即服务(SaaS)、气象信息服务与两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软件即服务(SaaS)、气象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