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恒跃(大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2043423号“SuBe GruB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987393号“YUH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SuBe GruBe”足以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779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0751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相关公众不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