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鹤山市鹏鸿能源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中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4617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98196号“小笨象及图”商标、第15623973号“四只象家居SIZHIXIA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使其显著性更加突出,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保养和修理、建筑施工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清洗机出租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