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技术创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八月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53637号“CA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50495号图形商标、第15280183号“PanaTorch及图”商标、第32501627号“星娜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差异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章程、入会须知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CATE”及图形构成 ,其中“CATE”的中文可译为“美食、佳肴”,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提供者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显著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