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稳行美洗涤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189329号“美好家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1533号“美好家园”商标、第20269922号“美好家厨”商标、第42507660号“美好家meihao family及图”商标、第10880045号“美好家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且申请人在其它类别上已注册了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注册程序中被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美好家员”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美好家园”、引证商标二文字“美好家厨”、引证商标四文字“美好家庭”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电视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商标及他人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