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昱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氪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8734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的作品,且申请人对申请商标依法享有著作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871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143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184101号“AIR S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官网截图、ICP备案信息、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上海市公安机关备案、申请人公司前台和内部环境照片、公司法人代表名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三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申请人享有的作品版权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