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天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824186号“TIANJ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28736号“TIANY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82340号“TIAN J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区分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通过多元化方式对申请商标进行宣传和推广,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二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虽已申请注册,但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字母部分“TIANJUN”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文字“TIANYUN”、引证商标二“TIAN JUN”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科学实验室服务、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