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319698号“爱情公寓iPartment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爱情公寓iPartment及图 36319698

阅读:78266 2020-1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奕宁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力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尚凡国际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03日对第36319698号“爱情公寓iPart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爱情公寓》影视剧是上…

  申请人:奕宁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力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尚凡国际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03日对第36319698号“爱情公寓iPart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爱情公寓》影视剧是上海电影集团公司出品,上海高格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承制的都市青春喜剧。被申请人与《爱情公寓》影视剧作品无关,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对公众具有误导作用,损害公众利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二、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包含“爱情公寓”的商标多达81件,但没有查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有使用“爱情公寓”商标,争议商标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关于爱情公寓词条的介绍;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爱情公寓”相关商标列表;《爱情公寓》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相关作品著作权登记公告、电视剧及电影版权信息;国家图书馆“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收录的“爱情公寓”纸质报纸媒体查询结果;百度新闻所查询的“爱情公寓”网络报纸媒体查询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爱情公寓”标识最初来源于被申请人2003年创办的交友社区网站,经运营推广已获得一定的知名度。有关《爱情公寓》电视剧的一切权利均属于申请人关联公司,该事实已被生效判决文书所确认。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欺骗性和误导性,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被申请人的争议商标及名下其他商标的注册均不具有主观恶意。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2019年股东会年报;“爱情公寓”交友社区网站页面等资料;域名i-part.com.tw等的Whois信息查询结果;联凡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上海尚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电视剧《爱情公寓》相关资料等。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一致,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不予认可。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证据:2013年至2018年8月,尚庆公司停止更新官方微博5年的博文。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唱片;动画片;虚拟现实游戏软件;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手机用可下载的表情符号;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争议商标的自身组成要素未构成上述情形,申请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的自身组成要素未构成上述情形,申请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系被申请人采取向商标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申请书件等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或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援引上述条款认为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之主张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等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6319698号“爱情公寓iPartment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爱情公寓iPartment及图 3631969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26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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