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兰钢
委托代理人:临沂市天勤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462461号“鲁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特殊含义,其中“鲁”为山东省的简称,“鲁铭”意为申请人应铭记自己创业的初衷。申请商标已被赋予新的含义,并非唯一指向烈士姓名,指定使用在第37类服务项目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经查询,存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我局通过中华英烈网查询,申请商标“鲁铭”为烈士名,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