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茗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282254号“快神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57238号“易采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0537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2552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