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瑞星时光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452096号“瑞星时光 RUIXING TIME|SINCE 1998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060123号图形商标、第8956136号“扬天宏博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