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499440号“CLEANSYSTE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LEANSYSTEM G1499440

阅读:102442 2020-1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OILQUICK DEUTSCHLAND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99440号“CLEANSYSTE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

  申请人:OILQUICK DEUTSCHLAND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99440号“CLEANSYSTE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和服务的内容特点和使用意图,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在先已有类似本案的情况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第7类、第9类、第12类商品和第37类、第39类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第9类、第12类商品和第37类、第39类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和服务的功能、用途、内容等特点,不能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第9类、第12类商品和第37类、第39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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