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吕明强
委托代理人:浙江科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京腔鞋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4月16日对第309537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美术作品的在先著作权。
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作品登记证;
2、店铺、车间、产品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6日申请注册,2019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第2017-F-00399977号《作品登记证书》显示:《布仆秀艺2》美术作品的登记时间为2017年10月25日,创作完成时间为2017年8月28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7年8月28日,作者:吕明强(及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证据1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知,申请人的《布仆秀艺2》其中一幅图片由一条盘旋的龙及祥云装饰性图案组合而成,表现形式独特,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受保护的作品。申请人为该美术作品的权利人,且该美术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及登记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在无相反证据加以反驳的情况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申请人该美术作品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创作完成,申请人享有该美术作品的在先著作权。本案中,争议商标与上述美术作品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实质性近似。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经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之规定。
另,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