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信德前滩(上海)文化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85028号“31 前滩 NEW BU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42447号商标、第35497219号商标、第35497247号商标、第29251849号商标、第12293088号商标、第292321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注册人与申请人是关联公司,其已出具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人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2、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提交与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签订的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不近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共同使用在保险箱出租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保险箱出租、宗谱研究、互联网域名租赁、为特殊场合释放鸽子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箱出租、宗谱研究、互联网域名租赁、为特殊场合释放鸽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