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姿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505345号“安卫净 Safety Guard All-round disinfection-Health zero dist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83830号图形商标、第39896344号“艾可纳及图”商标、第1315253号图形商标、第23009483号“FRANCINE及图”商标、第30351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完全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三、引证商标二已为无效状态,不构成任何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信息页、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注册申请,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剂、抗菌皂、含药物的洗发液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安卫净”、拉丁字母组合“Safety Guard All-round disinfection-Health zero distance”及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图形、引证商标四重要组成部分之图形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