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恒泰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50911号“Welw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39709号“WEL惠尔康及图”商标、第14188542号“BESTCHN及图”商标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