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柯瑞驰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926707号“algin-t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臆造出来的词语,没有具体的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应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申请商标含义查询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algin-tex”可翻译为“褐藻酸塑性涂料”,其指定使用在“围巾;婴儿全套衣;腰带;武术服”等复审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