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卧牛山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164760号“卧牛山节能 WONEWS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870082号“WONEWSUN及图”商标、第40870081号“WONEWSUN及图”商标、第40870080号“WONEWSUN及图”商标、第40870079号“WONEWS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同一家公司的子公司,且其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协议,故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所有人为“江苏卧牛山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东路12号”,与本案申请人名义和地址均相同。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所有人均为“江苏卧牛山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可认定引证商标一至四为申请人所有,故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