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奥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495920号“农安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相差甚远,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软件平台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含有“农安”,农安县隶属吉林省长春市,位于松辽平原腹地,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