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开古茶叶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顺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11833号“约茶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945881号“约二茶 OTHER-TEA-CHOICE O-TEA-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612070号“约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615566号“约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商标局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明显具有显著性,具备商标识别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在申请注册时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茶”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识别为是对产品适宜人群的广告宣传用语,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