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万维盈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708599号“AQM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781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599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形、音、义、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申请商标放弃与引证商标二类似服务。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现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节能领域的咨询、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字母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