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迪亚斯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睿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893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阿拉伯语,对应英文“AJWAD,”译为“美好的、奢华的事物”,整体具有显著性。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茶等商品上,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