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五原县金满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708578号“金满地 JINMAND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029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6195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6300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1702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1945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25584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25741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显著中文部分“金满地 ”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中文部分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显著中文部分“金满地 ”与引证商标三显著中文部分“地满金”、引证商标四显著中文部分“满地金”文字构成相近,仅文字排序不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显著中文部分“金满地 ”与引证商标五、七及引证商标六显著中文部分“金满池”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标一至七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