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498414号“MEIDI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EIDIR G1498414

阅读:174147 2020-12-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三菱电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98414号“MEIDI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48684号“MEIDI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

  申请人:三菱电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98414号“MEIDI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48684号“MEIDI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628726号“MEIDI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307273号“MELDI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部分以及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组成等方面相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温度传感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舞台灯光调节器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舞台灯光调节器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源插头转换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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